广就发〔2015〕8号
各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:
根据市政府《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广府发[2015]21号)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》(广人社发[2015])19号文件精神和按照《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》规定,对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6元。
二、本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。
广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
2015年9月9日